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期间贷款利率执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4来源: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1272字号大小:【超大 大 中 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对有关贷款利率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2014年11月22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4年11月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4年11月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二、2014年11月22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三、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4年11月22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实际放款日利率。中心将先按照正常流程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随后通知借款人到各贷款受理网点签订贷款补充协议。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