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发布日期:2014-11-12来源: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909字号大小:【超大 大 中 小】
为满足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需求,11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行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在我市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一是全面落实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政策。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是积极实行异地贷款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所在地在济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执行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达到85%以上时,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主动采取措施,优先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供稿人:桂洋)